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三层53部位。
法定代表人:忻尚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树高。
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33,685.64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3,685.64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688元,由申请人恒益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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