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禾置地(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鹏玲,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唯真中外名烟名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秀云。
原告恒禾置地(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唯真中外名烟名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禾置地(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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