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道信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明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宇,男。
被告:包洋洋,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道信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洋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道信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 浩
书记员: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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