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李授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康成,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悦来,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悦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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