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葛悦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李授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康成,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悦来,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悦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悦尚橙品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计晓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