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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李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惠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静,女,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李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75,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75,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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