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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廖军梅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军梅,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涛,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廖军梅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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