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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三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XXX号XXX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三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陆新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云,男。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慈溪市三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054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12,201.3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三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612,201.38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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