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慈英伟,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光学,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慈英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慈英伟及其辩护人刘光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英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慈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慈英伟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慈英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丽华
书记员:李倩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