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慈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祚云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祚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祚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被告王祚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0,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文员兼出纳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1月初,被告接受原告的指示,从原告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共计40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年终奖、工资等。被告按每次5万元的方式提取,提取后并没有存入公司保险箱,而是将现金全部存入其个人借记卡内。原告从未指示被告将提取后的现金存入被告个人借记卡中,起初对此事毫不知情。2019年1月24日下午,被告在QQ聊天软件上接受了一个陌生人的指示,在没有进行任何确认、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情况下,将其个人借记卡内的30万元转入一个陌生的个人账号,而其个人借记卡内的30万元并非其个人资产,实质上是原告公司的资产,最终导致原告最终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事发当日,被告从未和原告负责人确认此事。事发后,被告也没有告知公司任何负责人,直到事发后的第四天才告知原告负责人,自作主张将30万元转给了一个陌生人,并写下事发的经过。从被告处了解,QQ聊天软件上的陌生人只要求其转账10万元,但被告却将借记卡中的30万元一次性全部转给了陌生人,其行为无法理喻,匪夷所思。事后,被告并未积极处理此事,态度消极,只愿意向原告返还3万元。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祚云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事发前原告有过就将资金存入被告个人的借记卡,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等行为。被告当时是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后来才知是骗子)的指示将钱款转账至他人账户。事发当时被告是原告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岗位是文员兼出纳,被告是高中学历,一人多岗,并不是专职出纳,其履行工作自责全部是遵照上级的指示,且当时被告转账时并不知道对方是骗子。被告的工资扣除社保后才3,500元左右,即使其在工作中有失误,但其已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此次受骗事件后,被告已及时报案,公安亦已立案,但财物尚未追回,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文员兼出纳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2,420元,岗位工资为1,780元。史巨杰系原告法定代表人。
  事发前,被告通过支票从公司银行账户领取现金,陆续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合计40万元,原告主张其指令被告将该40万元放在公司保险箱保管,被告主张其得到史巨杰口头同意,将40万元存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保管,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2019年1月24日(周四)下午,被告在工作中,QQ网名为“史巨杰”的人与其聊天。该人称其正在进行重要会议,不方便电话联系,并称世豪集团的“庄总”已将79万元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让被告询问“庄总”是否同意修改合同,被告联系“庄总”后得到不同意修改合同的答复,该人即让被告向“庄总”退款,称:你先退十万给庄总,其他我再和庄总那边沟通。被告答:今天付过别家的款,十万付不了,要不我卡上还有三十万,先转给他。同日15时58分,被告从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向收款人为庄宝翠的个人账户汇款30万元,附言:退回。此期间,被告没有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史巨杰本人联系确认汇款事宜,也未向公司其他上级主管确认。
  2019年1月28日,史巨杰来到公司办公地点,被告向其汇报此事,方知被骗。当日,被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塘外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向被告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载明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报案,经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被告于庭审中表示,其询问过公安机关,目前财物尚未追回,案件正在办理中。
  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即日起终止。
  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奉劳人仲(2019)通字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上述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嗣后,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日常工作中,被告一直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史巨杰联系工作事宜,史巨杰曾在微信聊天中指示被告对外付款。被告当日虽觉情况有异,但并未在微信上询问史巨杰。
  2018年8月23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向史巨杰个人账户汇款26,761元,附言:“付2018年1月至6月报销”。2018年10月16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向史巨杰个人账户汇款10万元。2019年1月7日,被告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向原告公司前财务人员胡海英汇款25,000元,附言“离职工资及补偿款”。
  审理中,原告提供《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岗位基本职责》,以证明原告公司财务制度要求付款须经总经理的同意,被告称从未看过该规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告上岗时对其进行过基本的岗位培训,或曾将《重要岗位基本职责》发放给被告。被告自称系高中学历,无会计从业资格。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提出行骗者仅要求被告转账10万元,但被告却主动要求转账30万元,故主张被告对10万元损失、20万元损失的过错程度不同。本院认为,无论是行骗者提出的转账10万元,还是被告主动提出的可转账30万元,都系基于被告遭受网络诈骗这同一行为所产生,对于同一诈骗行为产生的受骗损失,不宜区分对待。原告在被告报警未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故对被告提出的先刑后民之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因遭受诈骗,导致原告公司资金30万元暂时无法追回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公安机关成功追赃之前,30万元损失已实际发生,且系因被告操作的转账支付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应承担多少损失。
  首先,被告对30万元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理由如下:1、被告兼任出纳一职,对于大额的付款,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即对外支付,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2、与公司往来的业务付款,却被要求支付到个人账户,被告作为出纳,未再次核实对方账户是否得到授权,即仓促转款。3、被告此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巨杰一直通过微信软件联系工作事宜,在接到行骗者通过QQ软件发来的向陌生个人账户转款的指令后,即便按行骗者所说其在开会无法接电话,被告亦可通过微信软件联系史巨杰核实,但被告未做到这一点。
  其次,原告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结合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巨杰、前财务人员胡海英汇款的情况可见,原告在日常经营中使用被告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违反了相关财务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原告法定代表人史巨杰在工作中亦曾通过微信指示被告对外付款,付款审批流程流于形式。被告仅有高中学历,亦无会计从业资格,原告却选任被告担任出纳这一重要岗位,在人员选任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上,被告对于30万元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管理不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要求被告对30万元损失全额赔偿,有失公允。另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获得的收益或利润远高于其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企业作为经营成果的享受者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亦应就其在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上的不足、财务监督和劳动者选任上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6万元。原告第二项关于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被告报案已经刑事立案,尚在侦查期间。如将来刑事案件告破,原告追回赃款,被告届时已给付的赔偿款多于未追回赃款中其应承担的20%部分,原告应予返还。但在赃款追回之前,被告应根据其行为与过错程度向原告给付赔偿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慈颂(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被告王祚云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