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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离俐、吴一栋与钱恩光、彭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慕离俐,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吴一栋,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恩光,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虹,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慕离俐、吴一栋与被告钱恩光、彭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慕离俐、吴一栋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慕离俐、吴一栋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离俐、吴一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慕离俐、吴一栋负担。
  

审判员:吴康明

书记员:赖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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