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厉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炳龙,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申请人:张永红,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林炳龙、张永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1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解除对林炳龙、张永红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海林炳龙、张永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现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林炳龙、张永红财产的查封,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炳龙、张永红银行存款219,890.4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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