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厉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宁,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陈亮(曾用名:陈良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釜公司”)与被告陈宁、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慧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高伶俐到庭参加诉讼。陈宁、陈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宁支付慧釜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03,500元;2.陈宁支付慧釜公司截止至2018年10月3日的违约金838.75元以及以103,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陈宁支付慧釜公司律师费2,500元;4.陈宁支付慧釜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5.陈亮对陈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慧釜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陈宁支付慧釜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02,502.82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陈宁支付慧釜公司以102,502.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慧釜公司与陈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宁将自有货架40组转让给慧釜公司,并由慧釜公司出租给陈宁使用。合同约定了租赁物受让对价、月租金、违约金事宜。同日,慧釜公司与被告陈亮签订《租金支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约定陈亮为陈宁的租金支付、承诺回购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3日,慧釜公司将本案租赁物的转让价款支付给陈宁。但陈宁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慧釜公司多次催讨,陈宁、陈亮均未能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陈宁、陈亮未作答辩。
慧釜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及回购担保协议》、放款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基于上述证据,本院对慧釜公司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陈宁与陈亮系夫妻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6个月,起租日为实际融资款项支付当日;陈宁按月向慧釜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前期月还款金额=融资金额×4%+融资金额×费率1.5%/月(5,500元),最后一期还款金额=剩余融资金额+融资金额×费率1.5%/月(81,500元),融资总金额即为租赁物受让对价100,000元;陈宁应于每月2日之前足额向慧釜公司支付上月租金;陈宁应向慧釜公司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的手续费用,按照租赁物受让对价的4%一次性支付并于协议生效时一并支付;陈宁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视为违约,除应支付租金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以每日0.5‰的费率支付违约金;租赁物随本协议一并转让,《租赁物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租赁物的交付:因售后回租的特性,双方确认,租赁物从一而终由陈宁占用并使用,在慧釜公司交付受让资金的同时,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且一并交付陈宁有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与担保有关的费用,由陈宁负担;慧釜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陈宁承担;通知与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立即通知对方;以上送达地址同样适用于诉讼时人民法院的各类文书的送达;等等。上述合同首页记载陈宁联系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XXX园XXX,附件《租赁物清单》载明,设备名称为货架,数量40组。
《租金支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约定: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之日起算;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往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如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等等。上述协议首页载明陈亮的联系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XXX园XXX。
2018年4月3日,慧釜公司向陈宁支付融资款的同时,扣除了手续费用4,000元,实际支付96,000元。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宁于2018年5月7日支付租金6,459.18元、6月11日支付租金38元,共计支付租金6,497.18元。此后,陈宁未再向慧釜公司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2日《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陈宁尚欠慧釜公司租金102,502.82元。为此,慧釜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大连市甘井子区XXX园XXX邮寄的相关诉讼文书,于2019年3月11日被退回。
再查明,慧釜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系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均应恪守。慧釜公司已依约向陈宁提供了融资租赁服务,陈宁理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然至合同期限届满,陈宁仅向慧釜公司支付租金6,497.18元,该事实已构成违约,慧釜公司有权主张剩余租金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慧釜公司要求陈宁支付以剩余租金102,502.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陈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陈宁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在陈宁未依约履行债务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慧釜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陈宁、陈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102,502.82元;
二、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102,502.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慧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陈亮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39元、财产保全费1,054.19元,由陈宁、陈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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