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某(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马克-斯文·曼迪丝(MARCSVENMENG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洋。
被申请人:周加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慧某(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加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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