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马克-斯文·曼迪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燊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
申请人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燊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燊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9,847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燊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9,847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669元,由申请人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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