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戈成刚
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戈成刚。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成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成刚及其辩护人王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戈成刚在未办理农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家的中原2000型联合收割机,在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戈户村麦地里有偿为戈某甲家收麦子时,因观察不够,在倒车时将在收割机后面捡麦子的被害人常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符合车辆碾压内脏损伤死亡。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戈成刚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成刚无农机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进行麦收,在倒车时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戈成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戈成刚的辩护人提出:由于被害人的儿子戈某甲向被告人打错误的手势,致使被告人倒车,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被害人的儿子戈某甲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戈成刚系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案发时积极拨打120,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抓获时没有反抗,应认定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经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戈成刚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成刚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农机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为他人进行麦收,在倒车时观察不够,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未确保安全,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戈成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被告人戈成刚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戈成刚虽然接受了公安机关讯问,但后来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将其抓获,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戈成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害人的儿子戈某甲向被告人打错误的手势造成,应减轻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戈某甲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戈成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成刚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农机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为他人进行麦收,在倒车时观察不够,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未确保安全,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戈成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被告人戈成刚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戈成刚虽然接受了公安机关讯问,但后来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将其抓获,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戈成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害人的儿子戈某甲向被告人打错误的手势造成,应减轻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戈某甲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戈成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江艳
审判员:刘来双
审判员:张传江
书记员: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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