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戈某1,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某2,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戈某1与被告戈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戈某1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戈某1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李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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