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戈蒙莎,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倩雯,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
原告戈蒙莎与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蒙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倩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戈蒙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BRC定制实习项目委托费用307,50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通过朋友介绍,知晓被告是一家开展实习教育培训的公司,后双方开始开展经营合作,被告委托原告为报名参与实习教育培训课程的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原告通过人脉及之前在猎头公司工作过的资源为被告学生介绍、提供实习岗位,原、被告在先前已就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交易惯例是学生入职实习的当月被告就把费用支付给原告。但后期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费用,经核算未支付费用达307,5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具答辩意见。
原告戈蒙莎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核对表格、与被告客服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与未付款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实习协议、被告商标信息截图打印件、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信息截图打印件,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后对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诉称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与原告建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为被告提供委托服务、完成委托事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委托报酬,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已支付委托费用或双方存有争议的证据,故原告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核对表格诉请被告支付委托费用307,500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戈蒙莎BRC定制实习项目委托费用307,500元。
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计2,9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57元(原告已预缴合计7,969元),由被告上海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潘海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