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戎彦东,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锋。
原告戎彦东与被告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戎彦东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41,88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戎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885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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