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成丽华与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成丽华,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根娣(系成丽华母亲),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仲彬,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婷。
  原告成丽华与被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置地公司)、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物业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根娣、季仲彬、被告坚实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睿、被告华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坚实置地公司、华润物业公司公布、查阅上海市江湾城路1299弄(华润置地橡树湾城)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数及车位的处分情况。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6日,成丽华与坚实置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丽华向坚实置地公司购买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1299弄(华润置地橡树湾城)92号6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成丽华于2013年12月交房后入住至今,其拥有沪KBXXXX私家车。买卖合同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中规定业主使用露天机动车位每月收费150元、车库机动车位每月收费400元。目前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旧是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华润物业公司。成丽华没有购买地下产权车位,华润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寻找各种借口阻止成丽华的车辆进入小区地面停车位停放。
  坚实置地公司辩称,不同意成丽华的诉请。本公司是开发商,已于2013年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成丽华,交付后公共秩序的维护是物业公司管理,本公司没有公示处分相关情况的义务。即使法院认为本公司有公示义务,因本公司没有对地面车位进行过任何处分,故也没有内容可以公示。系争小区规划是人车分流,地面没有具体的停车位。
  华润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成丽华的诉请。本公司是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地面车位属于公共区域,本公司没有对地面车位进行处分,系争小区是人车分流,按物业规定,目前没有开放业主的车停在地面,也没有业主在地面停车,仅有紧急车辆可以停在地面。故没有地面车位数的相关资料,无法提供给成丽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6日,坚实置地公司作为卖方(甲方)、成丽华作为买方(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5,733,450元。该合同附件五附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名称为:华润置地橡树湾城;物业类型为:住宅与共建配套;座落位置:杨浦区江湾城路1299弄;华润物业公司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坚实置地公司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华润物业公司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华润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华润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为3元/月/平方米;多层为4.50元/月/平方米,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坚实置地公司所有、委托华润物业公司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50元/个/月、车库车位400元/个/月的标准向华润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华润物业公司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50元/个/月、车库车位10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50元/个/月、车库车位100元/个/月的标准向华润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等。
  2016年11月18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成丽华名下。华润物业公司为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状况,规划车位、车库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由于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属于该项规定的范畴。成丽华作为系争房屋的业主,对于华润置地橡树湾城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及车位的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由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系由建设单位处分,因而就此类事项而言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坚实置地公司,故应由坚实置地公司向成丽华公布、查阅上海市江湾城路1299弄(华润置地橡树湾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及车位的处分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丽华公布、查阅上海市江湾城路1299弄(华润置地橡树湾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及车位的处分情况。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