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丽英,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曜松(系成丽英女婿),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陆诗语,女,201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曜松(系陆诗语父亲)。
被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丽英、陆诗语诉被告坚实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丽英、陆诗语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丽英、陆诗语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原告成丽英、陆诗语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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