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
成军与成某某系父子关系
常松(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石某某裕东离职干部休养所
董存华
石某某市诚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洁冉(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原告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军。与成某某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常松,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石某某裕东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董存华,该所助理员。
被告石某某市诚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洁冉,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石某某裕东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干休所)、被告石某某市诚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伟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松、被告干休所的委托代理人董存华、被告诚达伟业的委托代理人吴洁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涉案地基出现问题后,被告诚达伟业已经对塌陷的地基面进行了修复,并提供相关照片,原告对被告的修复行为也予以认可。原告虽对被告修复的效果不满意,认为修复处内部有空洞,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标准及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路基、房屋地基进行修缮加固,妨碍排除、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的对死亡树木的赔偿,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树木的死亡与涉案工程的实施有因果关系。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在涉案地基出现问题后,被告诚达伟业已经对塌陷的地基面进行了修复,并提供相关照片,原告对被告的修复行为也予以认可。原告虽对被告修复的效果不满意,认为修复处内部有空洞,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标准及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路基、房屋地基进行修缮加固,妨碍排除、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的对死亡树木的赔偿,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树木的死亡与涉案工程的实施有因果关系。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
书记员:李欣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