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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义与段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成家义,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竹良,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成家义与被告段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要求不在调解书中写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竹良应偿还原告成家义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段竹良应自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成家义2,500元。被告段竹良应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成家义17,500元;
  二、如被告段竹良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成家义有权就被告段竹良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段竹良应另行支付原告成家义违约金10,000元;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成家义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建中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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