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成某某与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7.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7.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成某某及程晓劼名下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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