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成志英与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成志英,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平,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成志英与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志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7.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成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49,077.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成志英及程晓劼名下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顾晓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