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在英德市城北市场附近宵夜档与其朋友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英德市**镇**村的家中,在途径英德市洋塘路益群药店门口路段时,与对面方向廖某某驾驶的粤F**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昏迷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其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57.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轻便二轮摩托车等;

2书证:被告人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

4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326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