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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系大连**管理中心员工。2019年4月24日,成某某见其同事王某某使用iphoneX手机,遂产生盗窃该手机的想法。次日18时许,成某某遂趁王某某在给客户做美容之时,将其手机盗走。同年4月26日,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成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聊天记录、返还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徐某某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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