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甘肃省会宁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成某某谎称其能通过“李进”(经查实后,并无此人)办理出驾驶证等其他证件为由,诈骗被害人高信4400元、某某某14000元、曹帅9800元、沈某甲13000元、沈某乙11000元、李某某4000元、杨某某8000元、赵某某12000元、高锐5000元、代平9000元、马某某4100元、米忠10000元、罗某甲3000、曹某某9000元、闫某某22000元、罗某乙5000元、邵某某5000元、曹林4000元;
被告人成某某以帮助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田某某2500元、高某某2500元、冯某某5000元;
被告人成某某以消除驾驶证违章为由诈骗被害人杜军6000元。以办理驾校入股、购买车辆、租赁驾校场为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白某某182000元现金、罗某丙现金110000元,以承包驾校代办点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500元。
综上,被告人成某某共诈骗金额46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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