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成2(系原告父亲),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3(系原告祖父),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喆,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被告母亲),汉族,住同上。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封2(系被告母亲),汉族,住同上。
被告:封2,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光启小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某1与被告廖某某、何某某、封某1、封2、上海市徐汇区光启小学(以下简称光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3、孙冬喆,被告廖某某、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被告封某1、封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被告光启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牙齿种植费225,000元、牙齿修复费17,55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成某1、廖某某、封某1均系光启小学学生。2017年6月29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成某1在厕所小便完欲离开时,被正在相互扭甩的廖某某、封某1突然冲撞,成某1被撞倒在小便器的沿口,两颗门牙被撞断。后在场的成某1两位同班同学向其班主任黄老师报告该事,黄老师为成某1止血清理口腔后通知校长以及廖某某、封某1的班主任张老师。后成某1、廖某某、封某1的家长到校,当天下午,成某1在三方家长及两位班主任陪同下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九院)儿童口腔科就诊,医生对成某1口腔局部麻醉后进行活髓切断术,同时采用玻璃封,并告知于8月15日前来将牙齿修补平整,年满18周岁之后对折断门牙进行RCT、冠修复手术。同年8月15日,成某1在九院进行牙齿修补,但修补处在进食过程中脱落,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30日先后又进行两次修补,期间产生交通费300元,医疗费用则由廖某某、封某1家长支付。2018年5月15日,成某1在家长陪同下至九院口腔科询问年满18周岁后门牙种植情况和费用,被告知两颗门牙种植费用为45,000元左右,根据2017年上海市户籍人口平均寿命推算,成某1自18周岁开始种植牙齿,每15年植牙一次,预计费用为225,000元。另外,现在成某1牙齿虽然进行了修补,但因年龄原因修补不牢固,经常掉落,按照每年修补3次至18周岁计算,预计将产生修补费17,556元。本案廖某某、封某1作为侵权人,何某某、封2作为廖某某、封某1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光启小学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及对不文明行为、伤害危险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对次要责任。成某1因门牙被折断,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被告方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为本案诉讼,成某1支付律师费13,000元,故提出本案诉请。
廖某某、何某某辩称,不认可原告关于事发情况的事实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事实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封某1、封2辩称,认可原告方的损害后果及与廖某某、封某1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事实,故被告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牙齿治疗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种植牙的必要性未明确,故其提出主张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光启小学辩称,本案事故系瞬间发生,光启小学不存在过错责任。光启小学从一年级开始即在日常教学管理中一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团结友爱教育,已尽到管理职责,故不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成某1、廖某某、封某1均系光启小学学生,事发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6月29日上午课间休息,成某1在厕所小便期间,被在厕所中嬉戏扭甩的廖某某和封某1冲撞,成某1被撞倒在厕所小便器的沿口,导致两颗门牙被撞断。同日下午,成某1由双方家长、班主任陪同下至九院儿童口腔科就诊,根据就医记录记载,诉“上前牙外伤5小时”,查“齿冠折露髓,松动,龈缘略红肿,x-ray示:齿未见明显根折线,齿近中见多生牙,倒置。”诊断“1、齿冠折;2、齿多生牙。”处理“1、今局麻下齿,齿形活髓切断术,Ca(OH)2盖髓,玻璃封,告医嘱,告知18岁后行RCT,冠修复可能。2、齿建议观察或择期拔除,8.15上午。”
2017年8月15日、11月2日、11月15日、12月12日以及2018年1月30日、5月11日,成某1先后至九院口腔预防科、儿童口腔科治疗。治疗期间相关医疗费由何某某支付。
根据光启小学2017年10月出具的学生伤害事故情况报告记载:“2017年6月29日(周四)上午课间休息时,四(3)班同学成某1去厕所小便,转身正要离开被正在相互扭甩的三(2)班同学廖某和封某突然冲撞,成某1毫无准备被撞倒在小便器的沿口,嘴里的两颗门牙当即折断掉落,下嘴唇内侧出血流出。在场的四(3)班成某1的同学谢玄和周乐天即刻报告了班主任黄老师,黄老师见状,首先为成某1止血,清理口腔,并安抚他;同时转告校长和三(2)班主任张老师到场了解情况;一面联系三方家长,让同学父母了解事实经过,有思想准备。三方家长先后到校。为取得最好的诊治,决定去市第九人民医院。因成某1的医保卡在浦东爷爷奶奶家,只能当天下午由三方家长和班主任的陪同下去九院儿童口腔科急诊。医生对口腔局部麻醉,进行活髓切断术,同时采用玻璃封,待8月15日才能将门牙补平整,最后要满18岁之后对折断门牙进行Rcl修复手术。6月30日上午九点,在学校由校长出面三方家长协商后续事宜,治疗及费用承担要等8月15日医生诊断后再商讨。暑假期间,德育处协同班主任赴成某1同学家看望,了解病情发展情况。肇事方班主任也陪同肇事方家长前往该生家中探望。假期中,班主任也一直电话、微信进行慰问并了解孩子的病情。8月15日,双方家长带领受伤学生去九院复诊,再一次做修补。医生告知。11月份再去复诊,目前一切费用都有肇事方家长出资。2017.9开学后,多次与双方家长联系,进行调解并邀请未保办老师共同协商调解。成某1爷爷开始提出15万的赔偿金,对方家长拒绝接受。僵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期间再一次请未保办老师出面和成某1家长协商,家长当时口头同意会大幅度降低赔偿金,但始终未说出具体数目。后又找肇事家长协商,肇事方家长最多只愿出2万赔偿金。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以僵持到现在。”
另光启小学提供事发期间教职工课间护导安排表,以证明其课间有护导巡查安排。
另查,成某1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3,000元。
各方当事人确认光启小学在平时教学中一直教育学生课间需遵守纪律、不互相打闹。
以上事实,除各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就医记录、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伤害事故情况报告、教职工课间护导安排表、聘请律师合同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事故于事发后第一时间由在场学生向光启小学老师汇报情况并据此形成学生伤害事故情况报告,在厕所无监控录像属合理的情况下,上述报告中记载内容所反映的事发基本情况,本院应予以认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廖某某、封某1作为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光启小学在日常教学中就课间纪律持续对学生进行相应教育且有相应的课间巡视制度,本案事故又系发生于厕所内的突发、偶发事件,故可认定光启小学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原告要求光启小学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认定:牙齿种植费、牙齿修复费,因上述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其治疗次数、费用金额等均系存在不确定性,故原告予以估算后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交通费,成某1确因受伤支出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原告是门牙冠折损害,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对其将来长期生活均会造成相当的影响,故可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何某某、封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某1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8,300元(何某某、封2之间平均承担责任,廖某某、封某1有财产的从其财产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50元,减半收取计191.25元(成某1已预缴2,643.92元),由成某1负担166.25元,何某某、封2共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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