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渊朝,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珊,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长军,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成渊朝与被告路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渊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长军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路长军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渊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以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8年6月29日,被告以家庭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一个月后还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路长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2019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就上述10万元款项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提供了手机通讯录的截图、原告律师向移动服务热线核实被告手机号实名登记的电话录音、原、被告间的手机短信内容截图,其中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二条,内容分别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户名:路长军,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多谢哥们,我就使用一个月左右”、“收到了哥们”。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讯录的截图、核实被告手机号实名登记的电话录音以及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等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自可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渊朝借款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合计3,423元,由被告路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卢贤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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