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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渊朝与路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成渊朝,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珊,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长军,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渊朝诉被申请人路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长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长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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