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燕翔,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嘉欣,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成燕翔与被告骆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燕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被告骆嘉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燕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以11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骆嘉欣因资金紧张,数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6年10月31日借款60,000元,2016年12月23日借款10,000元,2016年12月24日借款30,000元,2017年1月7日借款30,000元,共计130,000元,后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2.5%,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7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骆嘉欣辩称,的确向原告借款130,000元,但归还过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被告骆嘉欣向原告成燕翔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骆嘉欣因资金周转向成燕翔借款人民币陆万2016.10.31,壹万2016.12.23、叁万2016.12.24、叁万2017.1.7,共计拾叁万圆整,承诺每月2.5%利息支付,计息从2017.1月开始,直至还清为止,最后还款日期为2017.7.5全额还款。”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4日和2017年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被告转账60,000元、10,000元、30,000元和30,00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尚欠115,000元借款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嘉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燕翔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
二、被告骆嘉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燕翔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骆嘉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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