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成立华、黄金菊与黄金龙、黄仁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成立华,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黄金菊,女,194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龙,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杰,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仁杰,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成立华、黄金菊与被告黄金龙、黄仁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成立华、黄金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两原告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被征收安置房差价286861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黄金菊与被告黄金龙系姐弟关系。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被征收,获得房屋价值总价、奖励补贴及装潢补贴合计XXXXXXX.03元,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取得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4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价XXXXXXX.33元。根据调查得知上述安置房屋均已办妥房屋产权证,两原告获得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余三套分别属于两被告。2017年5月7日,两原告曾起诉黄金龙、黄仁杰返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及拖欠已久的借款,案号为(2017)沪0107民初15665号。由于两被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已被征收,起诉状、传票按送达地址邮寄后无人签收。两原告撤回起诉。2017年10月11日,案外人黄金祥曾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成立华、黄金菊、黄金龙、黄仁杰请求分割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号为(2017)沪0107民初25258号,未获法院支持。在该案审理中,成立华、黄金菊、黄金龙、黄仁杰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份额未实际结算。2018年10月9日,两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返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案号为(2018)沪0107民初21551号,该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所有诉请。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为了厘清两原告在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享有多少房屋补偿份额,不与返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一案混为一体,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两原告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XXXXXXX.03元,两原告应获得五分之二,即XXXXXXX元,两原告实际获得的安置房屋价值782224元,故向两被告主张差价2868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号为(2017)沪0107民初25258号,案外人黄金祥要求分割上海市新会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案件中,成立华、黄金菊表示同意对征收利益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得一套房屋。且判决书本院认为中明确:“……因征收补偿利益中的房屋已购买完毕,现金部分由黄金龙领取并无不妥,故对征收利益如何分配不再予以明确,均以现状为准。”成立华、黄金菊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2017)沪0107民初25258号民事判决所羁束。成立华、黄金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立华、黄金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2元,退回原告成立华、黄金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婕

书记员:张玉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