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成美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下车镇雪二村委会下段村23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美静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侦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成美静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涉枪配件等材料,有重大制造枪支嫌疑,立案后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告人成美静家中搜查,现场搜查出枪支6支、弹药、配件等一批。
查获的其中一支是被告人成美静购买射钉器(木工装修使用的工具)后,为增强杀伤力,又购买不锈钢管物品加以切割机、焊接等手段改制射钉器枪管、枪托、瞄准镜等,从改制的枪管中加入钢珠,利用射钉弹动力将钢珠击发。经鉴定,该器件改制后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编号7004)。
此外,在被告人成美静家中查获气枪两支(编号7001、7002)、药筒枪两支(编号7003、7005)、火药枪一支(编号7006)。经鉴定,其中一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编号7001)、另一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编号7002);另三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编号7003、7005、700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截图、关于鉴定意见的回复;
2.证人刘某某、郑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成美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河公(司)鉴(痕)字[2020]23号);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美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对被告人成美静数罪并罚。被告人成美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维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成美静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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