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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零凯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成都三零凯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兵,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成都三零凯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三零凯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三零凯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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