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创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戴锦霄,执行董事。
委托讼诉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一幢5层528室。
法定代表人:温兴建。
被告:廖洪业,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创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梵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廖洪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创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梵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廖洪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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