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成都大红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文东
书记员:蒲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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