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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1183号起诉书指控黄贵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贵
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京,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坤林,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贵及其辩护人刘京、王坤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黄贵在中国银行申领了信用卡,该卡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使用,授信额度最初为45万元,后提升到160万、200万,后降到160万、190万,2015年3月份额度降到20万元。该卡最后一次消费是2015年3月3日在弗雷娅家具分别消费4.836万、4.985万。最后一次还款为2015年8月13日还款2360元。从2015年3月起,该信用卡每期还款均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或没有还款。截止2015年9月8日,该卡共计欠款2551602.81元。其中本金1841639.72元,中国银行从2015年5月份多次进行催收(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黄贵拒不还款。
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主要内容为:“截至案发,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其家属代为归还我行部分欠款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在两年内分批退还,并签订代偿协议。我行卡中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在此恳请司法机关依法对黄贵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报案材料、被告人申请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个人信用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该恶意透支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贵的辩护人提出黄贵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贵的家属在案发后归还了银行部分欠款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贵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益,维护银行金融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王蜀宁 人民陪审员  李 祥

书记员:李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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