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成都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申粒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怡博,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睿,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向起诉人支付2018年9月至12月的合同费用307,124.91元;2.诉讼费用由熊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熊猫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熊猫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起诉人负责培养、安排人员在熊猫公司平台进行直播,熊猫公司按约向起诉人支付合同费用。自2018年10月起,熊猫公司拖欠起诉人费用,并于2019年3月30日关闭直播网站。截至目前,熊猫公司共计欠付起诉人合同费用307,124.91元,起诉人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沪03破299号民事裁定:受理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3破29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对熊猫公司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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