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加拉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XXX号XXX幢502B。
法定代表人:甘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澳优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澳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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