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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卢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朝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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