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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卢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明确说明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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