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战咏梅,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木康,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战咏梅与被告陈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战咏梅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战咏梅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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