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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咏梅与陈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战咏梅,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木康,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战咏梅与被告陈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战咏梅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战咏梅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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