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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宝军与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宝军,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戚宝军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欣昌减震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戚宝军申请再审称,戚宝军因欣昌公司欺诈、胁迫而签订了系争《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赔偿协议应被撤销。欣昌公司在戚宝军医疗期内违法终止与戚宝军的劳动关系,戚宝军要求欣昌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工资和加班费的主张理应获得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戚宝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戚宝军主张其因欣昌公司欺诈、胁迫而签订了系争《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但没有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系争《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内容显示,该协议系戚宝军与欣昌公司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确认系争《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效力,据此对本案所作判决,于法不悖。戚宝军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戚宝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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