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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富华与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戚富华,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丽,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向东,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欣,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富华与被告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戚富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富华撤回对被告陈向东的起诉。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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