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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之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戚志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方。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之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戚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之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戚志华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戚志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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