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24日承德****公司项目部经理宋某某以****公司法人戚某某拿到了高碑店市路灯工程,需要押金100万元,经该公司董事长孙某某同意,从公司借款100万,该款由****公司转给戚某某个人。卷中没有证据证实戚某某及其公司承包了高碑店市路灯亮化改造工程,高碑店市建设局证实未收取****公司及****公司任何保证金,戚某某供述收取了100万,用于公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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