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戚某某利用看守合力发木业公司厂房的职务之便,雇请一辆后驱车将存放在合力发木业厂区内的三叠1.7规格共11.8方的单板窃取运至事先联系好的**木业,以每方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业的老板高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经查实,被盗的单板价值人民币13806元。
2、2020年1月29日至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戚某某利用看守世海木业公司厂房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撬开世海木业公司一楼房屋的窗户,将存放在房屋内的电缆盗窃后变卖。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5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变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多次侵占公司财物,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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