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59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于2008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戚某甲在平湖市**镇**门口,窃走失主李某某的五星钻豹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五星钻豹电瓶车价值700元。
2、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戚某甲在平湖市**街道**佳苑**幢**单元楼下公共车库内,窃走失主王某某的爱玛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爱玛电瓶车价值570元。
3、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戚某甲在平湖市**街道**路**号**楼**室嘉兴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走失主张某某的OPPO A8手机一部、OPPO A9手机一部、华为畅享10手机一部。经鉴定,OPPO A8手机价值700元,OPPO A9手机价值740元,华为畅某享10手机价值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登记资料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违法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丙、陈某甲、程某某、黄某某、戚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失主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戚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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