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1,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戚某2,男,200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同原告戚某1。
法定代理人:戚某1(系原告戚某2母亲),即本案原告。
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戚某1、戚某2、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1、戚某2、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戚某1、戚某2、张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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