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1,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2,男,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戚某3,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1诉被告戚某2、张某某、戚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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