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1003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于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王某1、单某,有专门知识的人王某2,被告人董某甲及辩护人李金亮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特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于2016年10月份,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西南果园西南侧承租地内村集体的48株梨树截干。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委托他人锯掉主干或主干上全部主枝的行为不属于正常修剪嫁接行为,梨树被毁坏程度视为整株毁坏。经认定,被毁坏梨树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421元。
对上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魏某1、魏某2、魏某3、孟某、魏某4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甲提出其为了嫁接才让人将梨树截干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指控董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甲委托他人将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西南果园西南侧承租地内村集体的48株梨树截干。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5月1日,其从村委会承包了北甸村西南果园西南侧梨树地,承包期为50年。因为这些梨树年龄老化,之前管理不善,病虫害严重,没有经济效益,其打算刨掉后更换新品种,咨询林业局说需要村里开证明,但村里不给开证明。2016年10月中旬,其带着村里在安次区林业局上班的魏某1到地里看看梨树情况,她说可以截干嫁接,更换新品种,把树枝减减。后碰到村里的魏某2,他说从工地往家拉柴禾烧火用,其说其地里梨树要截干,让他把树枝截完拉回家烧火用。过了几天,魏某2就带着两人去地里给梨树截干。截完后,其给魏某1打电话咨询怎么做,她说在截干处抹上桐油,裹上塑料布,明年春天给其介绍新品种嫁接。开春后其就找技术人员进行嫁接。
2、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廊坊市安次区林业局果树科科长。2016年秋天其回娘家时,董某甲看到她,和其说他承包的果树没有经济效益,让其给出个意见,他带着其去地里看看,其到了地里看到他承包的果树疏于管理病虫害严重,其就建议他明年春季高接换头,换新品种,他当时说行。其当时告诉他,把树的外围枝子卸掉,再嫁接。其还用手比划了嫁接的方法。后来董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树枝砍伐过了,问其怎么补救。其告诉他,在伤口处涂上植物油,裹上塑料布,等春天加强管理,长出新枝条,再嫁接,补救一下。
3、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其和董某甲聊天的时候,其说要找一些木材烧火,董某甲让其去他承包的果树园里弄,他说那些树长的梨总有虫子,没法吃,每年交着承包费,也没什么效益,他说他问别人了,需要嫁接,如果明年嫁接不成功,就要种新的树换品种,后来其就找两人将树截干了。
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1日,其和董某甲向北甸村村委会承包的村西南这块果树地,签订了合同,一共39.24亩,租期50年,果园里有本来就栽种的老梨树,因年老病虫害严重,结果小,不值钱,没有什么经济效益,董某甲说打算找专家指导改改,嫁接新品种,其也同意了,后来董某甲没和其说就找人截干了。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西南果园的西南侧梨树地。现场东、西两侧为梨树地,南侧与土路相邻,北侧为砖墙。南北长130米、东西宽20米的现场范围内留有被截干梨树,全部位于分杈处截断,被截干树木为48株,被截干的梨树被抹上树油,裹上塑料布。
6、被告人董某甲出示的现场照片证实,现该梨树已嫁接成功百分之六七十。
7、证人魏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村书记,2010年,村委会召开了一个会议,会议主要就是将村西南的梨树果园出租给董某甲,租期50年,合同是其签订的,口头上讲过老梨树仍然是村集体的,董某甲只是养护使用。
证人孟某、魏某4的证言与证人魏某3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8、租用土地合同及收据记载了,2010年5月1日,董某甲和董某从南尖塔镇北甸村委会承租了沙荒地约39.24亩,租期50年,承包期间除不可抗拒的政策性调整合城市规划外,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若有调整,地上物赔偿费归董某甲和董某所有,土地赔偿款80%归村委会所有,20%归董某甲和董某所有,董某甲和董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租金11772元。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乡北甸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10月30日,其发现村集体承包给董某甲管理的果园内一百多年的老果树被毁坏了,其就报案了。
10、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经传唤及时到案解释讯问,如实供述了其于2016年10月找人将梨树截干的全过程。
11、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董某甲的身份情况。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被毁果树树种为梨树,梨树共计48株,锯掉主干或主干上全部主枝不属于正常修剪嫁接行为,毁坏程度视为整株毁坏。2、廊坊市价格认定办公室关于被毁梨树直接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了被毁坏梨树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421元。
庭审中,经法庭通知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证言证实,董某甲嫁接的行为从理论上是可以的,属于可嫁接的行为。经法庭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庭上证言证实,鉴定时,只是单纯依据照片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予以支持。只是从照片上看认为属于整株破坏。价格认定中心人员出庭证言证实,其作出的价格认定是依据专家意见和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而按照收益法而得出的。该果园是在被告人承包期间里,其收益是由被告人董某甲合法享有,即使收益有损失,也是董某甲自身的损失,与村里无关。
分析上述证据,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廊坊市价格认定办公室关于被毁梨树直接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记载的鉴定、评估依据及结论还无法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研判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董某甲截干是否具有故意毁损的主观目的。综观全案证据,证人魏某1、魏某2、董某的证言和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相互印证、佐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董某甲截干的目的是为了嫁接。且该种嫁接方式得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证言佐证。综上,公诉机关出具的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被告人董某甲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要认定被告人董某甲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还不能认定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文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相醇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相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